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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登记含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意事项如下: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主体、内容、客体等出现登记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就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对于这条规定该如何理解,在此举一例作为解释。例:张三、李四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三谎称此套房屋为他一个所有,并擅自将此房屋以市场价出卖给不知情且不存在过失的王五,并为王五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后李四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时,由于王五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故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异议登记的效力: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未起诉也未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自动拾取效力:
(1)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提交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以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且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3)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才提起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审理。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三)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主要适用的几种情形:
(1)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
(2)不动产买卖、抵押
(3)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2、预告登记的申请
原则上,预告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是也存在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6条第二款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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