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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添加日期:2020-3-4 9:32:39   阅读次数:
李某与黄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双方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若一方背叛对方,背叛家庭,则婚后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婚后第三年,丈夫李某在外包养小三,并对家庭不闻不问,黄某要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按“忠诚协议”约定让李某净身出户。 
【分歧】  
针对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这种协议缺乏道德性,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也会对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形成约束,更可能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因此“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具体化,这与婚姻法的原则是相符的。另外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所以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放弃自己一定的财产或承担责任。并且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因此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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