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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不实
股东认缴出资后未实际出资的情况称为出资不实。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都有权依法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具体包括:
1、股份公司有权另行募集股份
具体而言,若某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其认购股份的股款,公司其他发起人要求其限期缴纳后,该认股人仍未实际缴纳认股款的,公司发起人有权就该股份另行向他人募集,这种募集方式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另行募集股份后,出资不实的认股人就丧失了股东资格和权利。
2、以实物出资但未变更产权的股东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可知,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出资人限期去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须注意,该股东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对出资不实股东权利的限制
如果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新股认购等股东权利作出的合理限制。
4、受让出资不实的股权的风险
股东转让出资不实的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都有权请求股权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受让股权时必须首先查明对方出资是否真实。
5、出资不实责任没有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可知,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其他股东始终有权追究其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责任,只要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二、抽逃出资
1、对抽逃出资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十二规定,以下情况应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关联人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不仅该股东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三)》十四条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资格的丧失
按照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三、垫资设立公司
垫资设立公司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但垫资人往往不了解自己的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他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回以偿还垫资人的,在公司出资不能补足的情况下,垫资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隐名股东
公开身份的股东称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公司法规定(三)》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对“隐名股东”予以认可,并认可“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解释如下:
1、根据规定,若该“代持股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该协议有效。隐名股东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实际出资人只能继续做隐名股东;
2、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有权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转让的价格合理,隐名股东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故隐名股东存有较大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