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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添加日期:2014-5-7 14:47:21   阅读次数:

来源:互联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法定资本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即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

  2、“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这唯一的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

  3、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公司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实行人格否认制,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一人公司的出资者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和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否则出资者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将承担双重纳税的义务。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3,我们知道,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若不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则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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