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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另一方该如何处理?分析如下:
一、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以便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王女士为调查丈夫伪造300万元的巨额夫妻共同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离婚诉讼时书写,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年份不符;以此法院认定该借条是伪证,该债务并非王女士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二、只要有证据证实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这一方少分或不分。
三、离婚后,一方若取得证据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另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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